无权代理合同中相对人的权益如下:1. 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 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3. 要求赔偿权:如果相对人因行为人无权代理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4. 合同效力的选择权: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例如,相对人可以选择等待被代理人追认,也可以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无权代理可能损害自身权益时,及时终止合同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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