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 重大误解:一方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如对标的物的性质、质量、数量等误解,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 显失公平: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4.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5. 乘人之危: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当出现上述事由时,受损害方应及时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需注意在规定时间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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