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4.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这些情形下,受损害方或相关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需注意,行使撤销权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应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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