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若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的担保责任承担顺序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抵押,那么债权人应先通过处置房产来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例如第三人提供了车辆质押,债权人既可以先处置质押车辆,也可以要求保证人还钱,保证人还钱后可向债务人追偿。2. 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3.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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