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庭宣判的:民事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刑事案件,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2.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3.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直接将判决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委托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邮寄送达: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等方式将判决书寄给受送达人。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关注判决书送达情况,及时了解判决结果,如有疑问可咨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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