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性质: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在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2. 数额限制: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订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法定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3. 违约处理:对于定金,给付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对于订金,给付方违约,收受方退还订金;收受方违约,一般也是退还订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违约责任。4. 证明力:定金在合同纠纷中能有力证明双方对合同的担保约定及违约意图。订金在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及给付情况上有一定作用,但证明力不如定金。总之,在签订合同涉及款项交付时,一定要明确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避免产生纠纷时权益受损。如果想强化合同的担保作用,应选择约定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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