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1. 行政诉讼的核心目的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等履行职责作出的,不能随意处分。2. 但存在例外情况。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3.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调解有助于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比如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通过调解可协商赔偿金额。4. 行政补偿案件中,调解能平衡公共利益与当事人利益。像为了公共建设征收土地给予的补偿,可经调解确定合理补偿方案。5. 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如行政处罚幅度等,调解能使行政行为更具合理性与灵活性。例如交通违章处罚,执法人员可根据具体情节在一定幅度内进行处罚,在此类案件中可通过调解确定处罚程度。总之,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但特定的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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