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合同义务如下:1. 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按照约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需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和能力,防止仓储物变质、损坏等。2. 验收义务: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存货人。验收内容包括数量、质量、规格等。3. 通知义务:在仓储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4. 危险处置义务: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保管人应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妥善保管,以防止发生危险。5. 返还义务:仓储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6. 允许检查和提取样品义务:保管人应允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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