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损毁,无法按约履行。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像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会交货。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买方迟延付款,卖方催告后仍不付。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使用。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法定解除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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