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后不想买房,定金可能无法退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违约行为致使购房者不想买房,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定金。所以,交付定金前应充分考虑自身购房意愿和能力,避免冲动交付定金。若确实不想买了,需查看是否存在法定可退定金的情形,否则可能面临定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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