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2.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4.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交易行情、投资分析等;“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是指对真实的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伪造或毁灭。同时,必须达到“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致使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等,才构成该罪。如果实施了诱骗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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