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主动提出离婚,手续如下:1. 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材料。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 诉讼离婚:准备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会进行审理。一般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依法判决。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涉及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重大过错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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