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 合同成立条件:传真合同只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就成立并有效。3. 证据效力:传真件作为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最好在传真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合同条款等内容,并保留好传真记录,如传真号码、发送时间等,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4. 操作要点:在签订传真合同前,双方应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发送传真后,可及时电话联系对方确认是否收到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如有必要,可要求对方回传一份确认函,进一步明确合同的成立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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