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的效力如下:1.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混同发生后,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比如,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后来乙公司被甲公司收购,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因混同而消灭。这是基于债的主体同一,已无继续存在的意义。2. 从权利消灭:主债权消灭,其从权利如担保物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等也随之消灭。例如,甲以房产为乙的债权设立抵押担保,后甲乙发生混同,主债权消灭,该房产上的抵押权也消灭。依据是从权利具有从属性,主权利消灭,从权利自然消灭。3. 合同终止:在合同之债中,混同导致合同关系终止。比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后甲购买了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混同而终止。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法定原因而成立,当主体混同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合同终止。4. 债务履行不能:因混同使债务失去存在基础,原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义务转化为内部事务处理。例如,公司内部部门之间的债权债务混同后,相关债务无需再向外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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