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服务领域,有这样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李大龙。他毕业于全日制法学本科院校,自2012年起深耕法律行业十四载,现任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副主任。他还担任湖北省咸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赤壁市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李大龙律师兼具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战办案经验,累计办理各类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千余件。下面为大家讲述他办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买卖起纷争,公司陷入困境委托人嘉鱼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原告张某某(化名)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原告张某某将某某公司诉至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诉求解除双方就嘉鱼县某某家园小区X号楼X1号、X2号车库签订的《车库出让合同》,并要求某某公司赔偿X1号、X2号车库购房款15487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来,2018年12月4日前,徐某某担任某某公司负责人,期间向原告张某某父亲张玉祥(化名)借款300000元。2018年12月4日,某某公司负责人变更为廖某某,但徐某某仍为某某家园小区项目负责人。2019年6月30日,徐某某因无力清偿借款,以某某公司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六份《车库出让合同》(含案涉1号、2号车库),该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协议,不过张某某未在合同上签字。2021年4月15日,某某公司与第三人杨某某签订《某某家园车库购买协议》,将案涉1号、2号车库出售给杨某某,杨某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对车库进行了装修。张某某发现后,向某某公司主张赔偿遭拒,遂引发诉讼。庭审中,某某公司辩称案涉《车库出让合同》系徐某某私自签订,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某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请求驳回原告诉求。重重难题待破解,案件迷雾重重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徐某某的身份变动复杂,其在签订合同时已非公司负责人,但仍是项目负责人,这使得判断其行为是否能代表公司变得困难。其二,案涉合同性质特殊,是以房抵债协议,且原告未实际签订合同,这给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带来挑战。其三,案件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公司、第三人杨某某等,各方利益诉求不同,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专业律师巧施策,抽丝剥茧解困局面对这些难题,李大龙律师迅速展开行动。首先,深度剖析案件核心,锁定争议焦点。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脉络,重点核查徐某某的身份变动情况、案涉合同的签订背景与实质、原告的诉求依据等关键信息。结合委托人答辩主张,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徐某某以某某公司名义与张某某签订《车库出让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合同对某某公司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精准匹配法律依据,构建抗辩逻辑。李大龙律师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尤其是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梳理出徐某某签订合同时已非公司负责人、案涉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且原告未实际签订合同等关键要点,构建清晰的抗辩逻辑,为委托人的答辩主张提供坚实法律支撑。最后,全程高效参与庭审,精准攻防维权。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大龙律师全程参与庭审程序,在庭审中清晰陈述委托人的答辩意见,详细阐述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与实质,针对原告提交的《车库出让合同》等证据,结合法律规定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明确指出徐某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理由,有效反驳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充分保障委托人在庭审中的各项诉讼权利,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判决显成效,纠纷圆满化解经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李大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徐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车库出让合同》有效,但综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最终作出了公正判决。本案的公正审理,成功为委托人某某公司厘清了法律责任,有效化解了此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避免了委托人的不必要损失。同时,法院明确了表见代理纠纷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也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经营过程中公章管理、人员授权等关键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要点。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李大龙律师凭借专业素养、丰富经验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他的故事还在继续,相信会为更多人带来法律的保障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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