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权判定原则: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一般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严重疾病等不宜抚养情况的除外。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况,法院会优先考虑。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尊重其真实意愿。2. 抚养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 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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