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2. 不同形式遗嘱效力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公证遗嘱效力曾有特殊地位,但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见证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等。4. 总之,确定多个遗嘱效力时,要先看遗嘱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再依据最后遗嘱优先等规则来判断,确保遗嘱在形式和实质要件上都合法有效,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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