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严重威胁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剥夺政治权利是对其严重惩罚的一部分,防止他们利用政治权利继续危害国家。2.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这些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剥夺政治权利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3.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极其严重,为防止其利用政治权利进行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活动,法律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 对一些严重经济犯罪也可能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如某些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集资等严重经济犯罪,剥夺政治权利可起到一定的惩戒和预防作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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