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比如对公务员的警告、记过等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由相关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调整。2.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像民事赔偿纠纷调解等。这是行政机关居中对民事争议进行协调,当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复议。3.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刑事拘留等刑事侦查措施。这些行为是基于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4.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政府规章等。对这类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要求,不能单独复议。5.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其具有高度政治性和国家主权性,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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