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遵循以下原则:1. 并科原则:简单相加各罪刑罚。例如甲犯A罪判3年,犯B罪判5年,按并科原则应执行8年。但该原则可能导致刑罚过重,适用较少。2. 吸收原则:重罪吸收轻罪。如甲犯A罪判10年,犯B罪判3年,按吸收原则只执行10年。3.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例如甲犯A罪判5年,犯B罪判7年,总和刑期12年,最高刑期7年,法院可在7年以上12年以下酌情确定执行刑期,如9年。这是我国数罪并罚的主要原则。4. 折中原则:综合采用上述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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