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下情况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一方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以磋商为幌子,故意拖延时间或给对方造成损失。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像出售房屋时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重要事实。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等。比如将对方的商业机密透露给竞争对手。4.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违反初步协议等。5.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因一方过错而无效或被撤销,过错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总之,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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