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于婚姻无效的救济手段如下:1. 法院判决:婚姻无效需经法院判决。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2. 一审终审:关于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3. 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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