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兰兰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511720********08。她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下面为大家介绍她办理的张某某(化名)劳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劳务欠款引发诉讼原告张某某(化名)为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提供挖机、自卸车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方人员吴某(化名)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劳务费194,000元。然而,张某某(化名)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某、现场负责人吴某(化名)一并诉至法院。办案经过:精准出击主张权益责任主体认定龚兰兰律师指出,吴某(化名)持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劳务分包、结算及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公司在后续《人民调解协议》中对吴某(化名)“实际负责人”身份的确认构成追认。这一主张明确了公司在此次劳务纠纷中的责任。股东连带责任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龚律师强调其唯一股东丁某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法律规定,丁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观点有力地将股东个人与公司债务联系起来,保障了原告的权益。个人担保责任吴某(化名)在《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且其本人出具《欠条》确认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应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龚律师的这一主张,进一步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案件结果:胜诉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完全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194,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丁某(唯一股东)、吴某(化名)(保证人/债务加入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判决结果彰显了龚兰兰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精准分析和有效主张,成功为原告张某某(化名)追回了应得的劳务费用。龚兰兰律师在张某某(化名)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凭借对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为更多面临类似纠纷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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