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需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内容。3.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4.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会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会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5. 原审人民法院会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6.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终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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