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常见的抗辩权有以下几种: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比如甲、乙约定互相交换一批货物,甲未交付货物时要求乙付款,乙就可依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待甲交付后再履行付款义务。2.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若甲未按时交货,乙可拒绝甲要求付款的请求。3.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供应合同,甲公司先供货。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破产风险,此时甲公司就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4.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在乙未起诉甲并对甲财产强制执行无果前,丙可拒绝乙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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