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对事实婚姻作出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 构成要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 效力:在一定条件下,事实婚姻具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会按照婚姻关系进行处理。3. 认定时间:一般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为界。在此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同居关系处理。总之,民法典施行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双方若想确立婚姻关系,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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