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可以一起收取。履约保证金是为保证合同履行而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则主要用于担保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二者同时收取。在实践中,这样做有其合理性。一方面,能促使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既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又确保交付的标的物质量达标。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可有效约束施工方按约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如果自身有足够能力和信心履行合同并保证质量,也不会因同时收取二者而受到不合理影响。不过,收取的比例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避免加重一方不合理负担,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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