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有权申请认定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核心分析婚姻当事人自身当然有权申请,因为婚姻效力直接关系到其自身权益。利害关系人申请是基于与婚姻当事人的特定关系,如近亲属基于亲情关联,基层组织基于维护社会婚姻秩序职责。不同情形下利害关系人范围不同,旨在保障婚姻无效制度的正确适用。实务建议申请时需准备能证明婚姻存在无效情形的证据,如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等证明身份及婚姻关系的材料,以及证明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相应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法院。按照法院要求填写申请书,提交证据,参与庭审等法律程序,等待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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