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有关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3.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等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4. 客观方面: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高风险投资等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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