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的认定如下:1. 窝藏行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比如,将犯罪人藏匿在自己家中的地下室、闲置房间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例如,资助犯罪人路费让其逃往外地。2. 包庇行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以掩盖犯罪人的罪行。比如明明知道犯罪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却向警察谎称犯罪人当时在自己身边,没有作案时间。3. 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比如,犯罪人在逃窜过程中向行为人透露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行为人仍对其进行窝藏、包庇,就构成此罪。4.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5. 与事前通谋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不以窝藏、包庇罪论处。窝藏、包庇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认定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准确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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