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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公司财产算不算是侵占行为

2026.03.03刑事辩护10人浏览

保管公司财产一般不算侵占行为,但存在特殊情况。
1. 正常保管情形:如果是基于公司的安排或合法授权,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这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不构成侵占。比如公司安排员工保管办公设备等,员工依规操作,不存在侵占故意和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方法和场所保管保管物。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法保管,没有通用方法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保管物的方法。
2. 侵占情形:若保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保管的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例如员工私自将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贵重物品变卖并挥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断是否构成侵占关键在于保管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若只是正常履行保管职责,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就不属于侵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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