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刑事拘留有以下规定:1.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2.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4.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5.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拘留时,应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总之,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应当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相关机关需及时依法解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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