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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邵再旭办土地、合同、刑事案,专业解法律难题

2026.03.03刑事辩护6人浏览

邵再旭律师,执业15年,任职于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土地纠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案件。他务实严谨、重视细节,始终把当事人的案子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代理的佟某(化名)诉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公告违法案。
案件背景:权益冲突引发诉讼
20××年,家住哈尔滨松北区××镇的村民佟某(化名)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在该地块经营家庭养殖场。然而,因区域规划调整,该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佟某(化名)与区政府就补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区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违建认定”,区政府于20××年7月25日发布《公告》,认定佟某(化名)房屋属违法建筑,要求其“立即清除”,否则将实施强制拆除。佟某(化名)认为《公告》实体与程序均违法,遂委托邵再旭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过:精心准备积极维权
调查取证:邵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工作,调取了佟某(化名)名下集体土地使用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长期经营事实)、区国土部门复函及违建认定文件、涉案房屋航拍图、历史缴税凭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坚实基础。
起诉立案:邵律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公告》。法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正式开启了这场行政诉讼。
开庭审理:20××年12月9日,中院公开开庭。邵律师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指出,被告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亦未催告,直接发布强制拆除《公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44条;《公告》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权利;被告将“告知行为”包装成“公告”,实质是强制决定,具有可诉性。
争议焦点:法理交锋辨是非
《公告》性质:被诉《公告》究竟属于程序性告知还是具有处分性的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可诉成为争议焦点之一。区政府认为《公告》仅系“告知”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可诉;而邵律师则主张《公告》包含“立即清除”“代为清除”内容,直接为原告设定义务,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程序合法性:被告在作出《公告》前未履行催告、听取意见等程序,是否构成程序违法也是关键争议点。邵律师强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而区政府则试图以违建认定来掩盖程序上的瑕疵。
违建认定与《公告》合法性:原告房屋已被认定为违建,是否意味着《公告》必然合法也引发了双方的激烈辩论。邵律师指出违建认定尚处争议阶段,不能作为《公告》合法依据。
诉讼过程:专业辩论彰显实力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区政府辩称涉案房屋已被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违建,《公告》仅系“告知”行为,不具有处分性,不可诉;违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缺乏权利保护必要。而邵再旭律师则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有力反驳。他强调追偿权成立前提是“主债权+代偿事实”双重证明,原告两项均缺;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原告无法提供代偿银行流水,亦不能说明资金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而非进入实体审理。
判决结果:正义终得伸张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于20××年7月25日对原告佟某(化名)作出的《公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意义:典型案例影响深远
明确“拆违公告”可诉性:判决认定凡包含“责令清除”“代为拆除”等处分内容的公告,即便冠以“告知”之名,亦属可诉行政行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范例。
确立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底线:法院强调行政机关必须依次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听取意见、告知救济途径后,方可进入执行阶段,任何环节的缺失都将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
强化相对人程序权利保护:本案保障了原告陈述、申辩及复议、诉讼权利,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的现代行政法治理念。
凸显律师专业代理价值:邵再旭律师通过及时取证、精准把握“程序违法”主线,成功将看似“不可诉”的《公告》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为当事人赢得关键胜利,也为后续补偿协商争取了宝贵空间。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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