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徐州新沂,胡琳琳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法律专业人士。她是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担任新沂市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也是新沂电视台《法视界》栏目特邀嘉宾。她还被新沂市妇联聘为妇女儿童之家公益律师,创建了“为她解忧妇女微家”,多次荣获新沂市人民法院和新沂市司法局评定的“优秀法律志愿者”称号。执业十年间,胡琳琳律师经办了数百件诉讼及非诉案件,为当事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以下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案件概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化名),男,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女,同样居住在江苏省新沂市,二人委托胡琳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新沂市马某某(化名)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是吴某某(化名)。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因与被上诉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1.利息计算错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重复计算和测算方式错误的问题。例如,2013年2月17日的30万元借款,一审法院重复计算利息,且累计统一到2015年12月31日进行利息结算,不利于上诉人利益。同时,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是月息2%,一审却全部按月息3%进行计算。2.借款合同无效:被上诉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在2012年6月30日就已过期,之后未续期也未办理新登记,且过期证书经营范围里没有高息放贷业务,涉案借款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3.部分借条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出示的十张借条中有五张是利息条,借款未实际发生,且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上诉人实际收到上述借款。一审情况借款数额认定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2月17日王某某(化名)借款30万元已偿还;2013年2月21日、3月8日、12月14日、2014年2月21日、6月1日、6月20日、7月31日的借款,虽王某某(化名)对部分借款提出异议,但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尚未偿还借款本金为446700元。借款偿还情况根据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提交的入账明细,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利息432650元,其中包含2013年2月17日3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07100元。尚未偿还的446700元借款本金,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为325550元。利息标准及借据认定经测算,借款约定月利率为3%,王某某(化名)偿还的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对于2016年6月30日的81270元借据,一审法院采纳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意见,认定为4515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陈某某(化名)责任认定因借据及借款合同书上载明的借款人均为王某某(化名)个人,且无证据证明涉案借款用于王某某(化名)、陈某某(化名)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一审法院未支持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要求陈某某(化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化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审判决借款合同效力二审法院认为,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非社员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并约定高额利息,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出借款项数额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款,因上诉人陈述结算利息的计算方式不符合常理,且未就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说明,而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有相应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本金为446700元。还款及欠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上诉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截止到2016年2月13日,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认可已偿还数额为432650元(不包含已偿还30万元本金)。经核算,扣除资金占用利息后,剩余款项冲抵借款本金,上诉人尚欠借款本金87919元。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在本案中主张的2014年2月21日借款5万元,王某某(化名)已偿还完毕,二审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化名)资金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新沂市马陵山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中,胡琳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上诉人王某某(化名)和原审被告陈某某(化名)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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