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1.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来说,探视的方式可以是探望式探视,如到对方家中探望孩子,也可以是逗留式探视,即把孩子接走并按时送回。探视的时间可以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意愿来确定,如每周一次、每月两次等。2.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比如,如果探望一方有虐待、遗弃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视权。3.探视权的行使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探视,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但不能以此完全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探视权人可以通过与子女沟通等方式,逐渐恢复子女对自己的亲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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