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不属于必然情形较轻。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其是否较轻需综合多方面判断。一方面,从主观恶性看,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虽有犯罪意图,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相对着手实行犯罪有所减轻。另一方面,从客观危害程度讲,由于尚未实际侵害法益,相较于犯罪既遂等形态,客观危害通常较小。不过,某些严重犯罪的预备,如为实施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而精心准备工具、踩点等,其犯罪预备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潜在社会危害性依然较大,不能简单认定为情形较轻。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犯罪预备属于情形较轻,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全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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