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包括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核心分析1. 合营期限届满是常见解散原因,按合同约定执行。2. 严重亏损致无力经营,影响企业存续能力。3. 一方不履行义务,破坏合作基础。4. 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无法经营。5. 未达经营目的且无前途,失去存在价值。6. 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实务建议若出现解散情形,应及时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形成决议。清理企业资产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等。按规定进行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文件申请解散批准,并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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