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如下:1. 告知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 告知方式: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口头形式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3. 当事人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4. 听取意见: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5. 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6. 再次告知:如果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后又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的,只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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