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自诉案件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公诉案件类似。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5.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总之,自诉案件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和规定来确定,以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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