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2.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4.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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