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不服不予立案裁定的上诉案件,事实清楚的。这类案件主要审查立案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较为清晰时无需开庭。2. 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如果案件事实较为明晰,通过书面审理等方式足以查明案件情况,可不进行开庭审理。3. 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争议的上诉案件。此时争议焦点可能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无需通过开庭进一步查明事实。需要注意的是,不开庭审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法院会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仍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若当事人认为不开庭审理可能影响其权益,可向法院提出合理理由,申请开庭审理。同时,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与一审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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