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程序如下:1. 申请: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等。2. 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后,会按照规定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4. 开庭审理:仲裁庭会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开庭时,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再由被申请人答辩,然后进行质证、辩论等环节。当事人应遵守庭审纪律,如实陈述和提供证据。5. 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6. 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会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内容。7. 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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