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增强了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2.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多种因素来判断最密切联系地。3. 强制适用中国法律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基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4. 国际条约优先原则: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合同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体现了中国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态度。5.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对于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法律,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起到补充法律和条约未涵盖内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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