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 播放权:有权按照自己的编排播放各类节目。2.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可以许可其他机构使用其播放的节目,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3. 信号覆盖权:其广播信号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覆盖的权利。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开展活动,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2. 保障节目内容合法:确保所播放的节目符合法律要求,不传播违法、有害、侵权等内容。3. 尊重著作权等相关权益:使用他人作品时要依法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4. 真实准确传播信息:所传播的新闻等信息应真实、准确,避免虚假误导。5. 不得干扰公众正常生活:合理安排播放时间和音量等,防止对公众生活造成过度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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