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婚前父母全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2. 若婚前父母部分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判决房产归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3. 若婚前父母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一般是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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