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如果当事人认为该措施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申请复议。申请复议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一般是自知道该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复议机关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若经审查认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确实违法或不当,复议机关有权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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