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具体而言:1. 若受欺诈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该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比如,受欺诈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维持。2. 一旦受欺诈方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双方需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例如,卖方欺诈买方购买高价货物,买方撤销合同后,卖方应退还货款,买方应返还货物。3. 若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则无效。如企业通过欺诈手段签订危害国家安全的合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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