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1. 警告。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告诫。2. 记过。比警告程度稍重,记录其过错行为。3. 记大过。过错程度更严重的记录。4. 降级。降低公职人员的职务级别。5. 撤职。撤销其现任职务。6. 开除。最严厉的处分,解除与公职人员的任用关系。政务处分种类的设定,旨在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保障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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