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人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其目的在于防止先履行方因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保障交易安全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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