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如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等,即便未经备案也有效。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它主要起到行政管理和公示等作用。不过,未备案可能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等方面存在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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